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回复撤销程序。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哪些属于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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